2012年3月23日 星期五

理律文教基金會超國界法論文徵選公告




一、 本會為推廣法律人之國際觀,鼓勵超國界法之研究探討與論文發表,設超國界法論文徵選與獎勵辦法。



二、 2012年甄選論文以針對民法、刑法、商事法、行政法及關係法規與各相關訴訟法議題中涉及超國界法概念者為主。
三、 論文應以中文撰寫,本文以不超過二萬字為度,限未曾公開發表之論文,一人限投一篇,不得一稿多投。經本會遴選獲得獎助者,如再向其他單位申請獎助,應擇其一。


四、 申請人應於本年八月一日至三十一日檢具下列文件,以掛號郵寄至本會會址:台北市敦化北路二○一號九樓(以郵戳為憑),向本會提出申請:


(一)    申請表格乙份,載明申請人姓名、地址、電話、電子郵件地址及個人主要學經歷。
(二)    研究論文全文紙本一式三份及電子檔一份:
1.         以A4紙張縱向,以電腦文書處理,由左至右繕打。
2.         附目次、關鍵詞及五百字以內之摘要。
3.         章節款項依照「壹、一、(一) 1.(1)A.a. 」之順序排列。
4.         正文中遇有數字,以阿拉伯數字顯示,如憲法100條。
5.         附註解。註解以隨頁註格式,註號連續,列於各該頁下部,標示以小型阿拉伯數字為之。
6.         依學術論文格式註明引證資料之作者、書名(刊名)、年份與頁數。姓名、學校僅得載於紙本首頁俾利以彌封方式評審。
五、 本會每年度邀請評選委員審核申請案件後,於十月十五日前決定受獎人名單,並以書面通知受獎人。
六、 評審重點包括論文之研究方法﹝參考文獻之週延性、研究議題之嚴謹性、架構之邏輯性與完整性、分析方式之適用性﹞、研究內容﹝即時性、完整性、專業性、實用性﹞及創新性等項目。
七、 2012年預計錄取教師組四名,一般組四名,每名頒給獎金新台幣四萬元整。
八、 申請人應保證所完成之著作係自行創作,並無抄襲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,亦無違反法令或侵害他人其他權益之情事。如有上述情事,申請人應自行負擔一切法律責任,與本會無涉,並喪失得獎資格,倘已受獎,應返還獎狀與獎金。
九、 本會有權出版發行受獎論文,本會亦得將論文全文、摘要之全部或部分內容登載於本會(或本會洽辦)之出版品或網頁,不另支付報酬。本會有權請求得獎者依學術論文規格潤修其論文。


背景 

在全球化的浪潮下,世界各國為了統合步伐,協調各國在經貿、科技、環保、文化、政治等等諸多層面的相互作為,必須不斷透過簽署涵括各領域、各議題的國際公約,一方面舒緩來自自然的或人為的威脅,另一方面維持或平衡彼此的利益,以謀求和諧的國際關係並促進人類的共同福祉。這些超國界的問題不可能單獨倚靠個別國家的國內法律來加以律定,必須結合國際法或超國界法律的力量,融入地球村中每一份子的智慧與行動,才能得到解決。因此,從世界的面向、人類生存的面向來看,超國界法律的重要性是不容置疑的。 


什麼是超國界法律 

美國法學家傑塞普(Jessup)認為,第二次世界大戰後,國際法的主體不僅只是國家與國際組織,而且必須承認個人的特定地位(特別是人權的部分),他使用了比「國際的」(international)含義更廣的術語「超國界的」(transnational),以涵蓋個人、法人、國家、國家組織以及其他團體的各種超國界活動。以這種法律主體為前提的超國界法(transnational law)包括了規範超越國境的活動行為的所有法律,即不僅包括國際公法和國際私法,還包括不屬於上述兩法的其他法律在內。

雖然國際法亦局部地納入了國際組織與個人做為討論的主體,然而由於在法學定義下國際法的範圍嚴謹,仍明顯地以國家為主,在現實世界中,法律人單單建立「國際法的思維」尚嫌不足,而應建立在法律建構上超越內國法、而在應用實效上超越國際法的超國界法律思維。超國界法是指單純內國案件以外的法律,包括國際公法(習慣法、法律原則、條約等)、國際私法、比較法(含融和法,如EU)、憲法、經濟法規、政治理論與法理學等。現今組織化的國際機構愈來愈多,非政府組織(NGOs)及非營利組織(NPOs)的角色也愈來愈重要,伴隨內國法的國際化趨勢,金融、國際貿易、資本市場、信託、電子商務、科技、環保、核子損害賠償、財稅、保險、票據、公司、政府採購、基本人權、引渡法、司法協助、外國法院判決或仲裁之承認與執行等,在在都與超國界的法律有關,其重要性不言可喻。此外,兩岸加入世界貿易組織(WTO),其相關規範,諸如TRIMs(與貿易相關)、TRIPs(與智慧財產權相關)、政府採購協定(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)等,都是超國界的規範,具有拘束各會員之效力。


提升法律人的國際觀和超國界案件分析、處理能力 

在全球化的時代中,世界各國體察到跨國問題的複雜性與待解決的迫切性,加快腳步整合彼此的法令、政策,將彼此商討後所達成的共識,變成具有拘束力的國際公約,並透過集體力量促使各國將國際公約落實為國內的法律。由於區別內外國法的連結因素漸趨模糊,純粹內國法的案件與日俱減,因此,超國界的法律益顯重要,這也是全球化的環境中,法律人面對來自世界各地不同的法律體系、法律規範及法律文化所不可不知者。對台灣而言,緣於國際地位特殊、經常被排拒在國際公約的參與殿堂之外,遇到跨國問題往往更加棘手。在此情形下,我們的法律人不論擔任法官、檢察官、律師、公務員、企業家或其他專業職務,更需要超國界的思維與眼界,始有可能發揮專業功能,克盡其責。 

首先,在立法面上,我們應試圖解析國際公約的立法趨勢,將這些趨勢落實在內國法律之中,以縮小與其他國家的差距,讓我們的法律可以和世界其他國家的立法接軌。其次,在司法面上,司法人員在審理具有涉外性的案件時,應該期許自己不能便宜應付,僅僅研究本國的法規去處理具涉外性的案件,而要建立超國界的法律思維,使得具體個案在適用法律時,能夠符合國際立法的趨勢與潮流,這是「司法接軌」。 

此外,教育面的接軌也是重點之一,如果我們的教育缺乏培養法律人國際觀與超國界法律思維的功能,則我們的法律自然變成了一個框陷在國內思維、與世界脫節、走不出去的思想囹圄,這是十分危險的事情。從「結果面」來評價目前的法律教育,在法律人的「國際觀養成」或「超國界法律思維的建立」方面,尚有很多值得精進的地方。深盼在目前分科教育的過程中,能夠強化學生對相關科目出現涉外因素時的分析能力,也就是在分科教育中融入超國界法律的思維,並且進一步建構「超國界法總論」的課程,成為法律教育的基礎必修課程。 

超國界法較諸國際法,是更具實踐成分的一個研究課題;而這「實踐成分」,是國內國際法研究所欠缺。本會期藉徵選論文與獎勵超國界法之研究 -- 尤其是實務上的探討,來推動這一個實踐式法律課題。 


認識超國界法律問題的方法 

在認識超國界法律問題的方法上,我們可建立垂直與水平的兩套架構,在垂直的架構上,可以循序的建立五個步驟: 

1. 見林:先瀏覽超國界法所要探討問題的核心要旨。 

2. 切割:將所要探討的問題類型化。 

3. 見樹:針對各個類型化後的範疇進行較深入的研究。 

4. 融合:將在各個類型範疇內研究得來的知識,整合成一個整體的超國界法架構加以消化。 

5. 應用:將從一到四步驟所建構的概念應用於具體個案上。 

在每一個步驟尚應針對實證上與自己切身相關的法律環境,主要包括國際組織、區域組織、中國大陸與台灣所建立的實證法律體系,進行水平的對照以加強對問題的認識理解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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